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20000013897232J/2002-00199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02-06-06 00:00:00 |
| 发文标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 文件编号 | 财税〔2002〕89号 | 税种分类 | 增值税 |
| 政策法律法规 | 通知(其他类文件) | 征收管理 | |
| 税收工作 | 服务对象 | 特定纳税人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